承接/轉換

承接/轉換

  • 資格
  • 承接
  • 轉換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方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承接雇主提出60天內有效診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招募函

Step1

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雇主工作地之就服處申請接續聘雇

Step2
  • 雙方合意:新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雙方合意
  • 三方合意:新雇主、原雇主、外籍看護工合意
Step3

雙方合意成立後,登錄移工轉換系統並進行媒合

Step4

符合條件之外籍看護工與雇主開協調會

Step5

協調成立:承接雇主及外籍看護工媒合成功

Step6

完成承接程序,由就服站開立接續聘雇證明書

Step7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3日內向勞工局辦理接續聘雇通報

Step8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雇許可

Step9

外國人居留異動、勞健保及定期健檢,新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Step10

轉換雇主申請外國人轉出登記

Step1

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看護工欲轉換之當地就服處申請轉出

Step2
  • 雙方合意:新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雙方合意
  • 三方合意:新雇主、原雇主、外籍看護工合意
Step3

三方合意成立後,新雇主於接續聘雇之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辦理接續聘雇通報

Step4

原雇主將合意證明傳真至就服中心結案

Step5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雇許可

Step6

外國人居留異動、勞健保及定期健檢,新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Ste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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