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雇主提出60天內有效診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招募函
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雇主工作地之就服處申請接續聘雇
1. 雙方合意:新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雙方合2. 意三方合意:新雇主、原雇主、外籍看護工合意
雙方合意成立後,登錄移工轉換系統並進行媒合
符合條件之外籍看護工與雇主開協調會
協調成立:承接雇主及外籍看護工媒合成功
完成承接程序,由就服站開立接續聘雇證明書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3日內向勞工局辦理接續聘雇通報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雇許可
外國人居留異動、勞健保及定期健檢,新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轉換雇主申請外國人轉出登記
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看護工欲轉換之當地就服處申請轉出
1. 雙方合意:新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雙方合意2.三方合意:新雇主、原雇主、外籍看護工合意
三方合意成立後,新雇主於接續聘雇之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辦理接續聘雇通報
原雇主將合意證明傳真至就服中心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