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IGN WORKERS TRANSITION

承接、轉換

外籍移工承接、轉換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方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步驟一

承接雇主提出60天內有效診斷證明或有效期限內之招募函

步驟二

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雇主工作地之就服處申請接續聘雇

步驟三

1. 雙方合意:新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雙方合2. 意三方合意:新雇主、原雇主、外籍看護工合意

步驟四

雙方合意成立後,登錄移工轉換系統並進行媒合

步驟五

符合條件之外籍看護工與雇主開協調會

步驟六

協調成立:承接雇主及外籍看護工媒合成功

步驟七

完成承接程序,由就服站開立接續聘雇證明書

步驟八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3日內向勞工局辦理接續聘雇通報

步驟九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雇許可

步驟十

外國人居留異動、勞健保及定期健檢,新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步驟一

轉換雇主申請外國人轉出登記

步驟二

檢附相關文件及申請書向看護工欲轉換之當地就服處申請轉出

步驟三

1. 雙方合意:新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雙方合意
2.三方合意:新雇主、原雇主、外籍看護工合意

步驟四

三方合意成立後,新雇主於接續聘雇之3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辦理接續聘雇通報

步驟五

原雇主將合意證明傳真至就服中心結案

步驟六

新雇主應於接續聘雇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雇許可

步驟七

外國人居留異動、勞健保及定期健檢,新雇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