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在台年限屆滿可延長1年

日期:
2021-06-15
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在台年限屆滿可延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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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在台年限屆滿可延長1年 在台年限已屆滿未辦延長7/15前可申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五日臺北報導】

由於特別條例之施行時間已延長至111年6月30日,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對於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屆滿者的產業或社福移工,勞動部15日發函指出,將於110年6月30日至111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另對於先前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但未辦理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這次同樣給予補救措施,雇主可於110年7月15日前提出申請,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聘僱許可。

根據統計,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5月31日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申請延長有共1萬6,718件,其中產業移工(製造、營造與漁船等)12年到期延長有1萬540件;社福移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工)申請延長有6,178件,其中家庭看護工14年屆滿申請延長5,830件。

勞動部110年6月15日發文,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10年6月30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聘僱許可屆滿之產業或社福移工,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至遲不得逾111年6月30日,以郵戳日為準),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至於先前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者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原雇主未依勞動部先前4次發函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勞動部指出,原雇主得自110年6月15日之翌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在12年或14年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卻未依先前函文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雇主要讓移工合法工作就須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這次在函文中比照上次給予補救措施,雇主須在110年7月15日前提出申請,將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另外,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為移工提出申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以1次為限,但補行申請日期不得逾111年6月30日(以郵戳日為準)。

勞動部強調,雇主已申請延長聘僱許可,即不得以同一名額引進或國內承接新移工。另雇主未申請者,應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移工出國,且於該移工出國或符合本辦法第20條但書各款規定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若已引進或聘僱新移工者,於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措施時,即不予許可,並將移請當地主管機關查處。

申請聘可相關作業,產業類洽(02)2380-1846黃先生,社福類洽(02)2380-1786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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