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正轉換準則 10/28前提意見 雙方合意廢聘轉出 將不需到公立就服登記

日期:
2024-10-21
勞動部預告修正轉換準則 10/28前提意見 雙方合意廢聘轉出 將不需到公立就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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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正轉換準則 10/28前提意見 雙方合意廢聘轉出 將不需到公立就服登記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一日臺北報導】

為簡政便民,勞動部預告修正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登記程序,勞雇雙方合意廢聘轉出時,資訊系統將自動登載外國人轉出相關資訊,仲介或雇主不需親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轉出手續;另配合審查標準預告新增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將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與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多元陪伴工作者與看護工同一類別

 勞動部113年10月21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修正草案。

 勞動部指出,為盡速試辦多元陪伴照顧計畫,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處理家庭照顧者人力需求問題,及簡化原雇主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轉換登記,因此縮短預告期為7天,有意見者應於113年10月28日前提出。

 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與外國人合意廢聘轉出時,原雇主需親自到公立就服中心辦理轉換登記,為簡政便民,修正準則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程序,未來修法公告後,在申請轉換填寫書表時,書表將增加部分欄位,在處理廢聘同時,勞動部會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自動登錄外國人轉換雇主必要資料,雇主或仲介就不需再跑一趟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為配合審查標準預告新增開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聘僱外國人,並指派外國人前往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及其他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在草案新增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之應備文件,免附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以及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屬於第一與第三順位,雇主需持有招募函才能承接。

製造業重招之定期查核規定修正

 外國人辦理轉換工作登記,以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草案將看護工、家庭幫傭及多元陪伴照顧工作者視同一工作類別。

 另外預告新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養殖漁業之雇主,須檢附外國人具船員基本安全訓練之專長證明,及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以及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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