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來源國暫停輸出或其他疫情因素
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期滿可再延長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因移工來源國本次疫情暫停輸出或其他疫情因素,致雇主無法於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屆滿前引進移工,雇主可依法申請延長1次,不過有雇主反映,延長1次後仍無法在時效內引進,希望能再延長,勞動部日前已同意。
據了解,有雇主向立委陳情,因疫情因素,其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屆滿已依法延長1次,但又已屆滿或是已逾期,希望能再延長,因此立委向勞動部建議,在疫情未解除前,招募許可與入國引進許可期限應彈性調整。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勞動部說明,上述規定僅限申請1次、也就
是原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可申請延長3個月內引進期限,但是現在因為疫情因素,若雇主仍因疫情因素,未能於上述期間內申請延長,或已申請延長但未能於延長後之許可效期內引進者,得再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許可效期。
勞動部已於11月5日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將問答集【雇主篇】第3題重新整理。
勞動部指出,雇主已依雇聘法第25條於原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3個月內引進期限,期限內仍未能引進移工,因為疫情因素,雇主可填「資料異動表格」申請延長,將會再給予延長3個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