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行蹤不明 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報
有安置紀錄除外 未辦理最高罰1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截至目前為止,全臺仍有超過5萬名失聯移工尚未查獲。雲林縣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所聘僱的移工連續曠職達三日失去聯繫,應依規定於三日內辦理書面通報縣市政府、移民署、警察局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缺一不可,如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將處最高15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及警察機關。另外,外國人如有遭受雇主不實通報,得進行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通報,勞動部將撤銷原廢聘及限令出國的處分。
勞工處指出,移工連續曠職達三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依規定須失去聯繫滿三日後的翌日起三日內書面資料通報,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
有關通報日數的算法,勞工處進一步說明,有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是指移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三日且失去聯繫,因此當移工有上述情況時,雇主即應於移工第三日曠職日起的隔日起算三日內完成通報程序。若通報的第三日,即最後一天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可順延一日。
勞工處並提醒,外國人因勞資爭議期間離開雇主處的三日內若已向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備案的安置單位或該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雇主如謊報外籍移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外,也將依就服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建議雇主或委託仲介在通報逃逸移工時,應先確實做好查證,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