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主動延長 4.5萬名外國人符合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由於印勞因疫情被暫緩引進,勞動部發函指出,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在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根據統計,在這期間屆滿符合主動延長的外國人約有4.5萬名,其中產業類最多。
勞動部109年12月17日發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雇主引進移工的許可效期為6個月,6個月期滿未能引進移工,如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得向勞動部申請延期。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鑑於現行國際疫情仍屬嚴峻,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 109年12月16日宣布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外國人,又印尼籍外國人多從事家庭照顧工作,為利雇主有充裕時間改聘越南、菲律賓或泰國籍外國人來臺工作,因此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09年12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0年3月25日,雇主無須提出申請延長,無論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
根據統計,約2萬名雇主、4.5萬名外國人符合主動延長,其中家庭類約有近1萬名。
勞動部提醒,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已在109年12月15日前屆滿,雇主就須自行提出申請延長,不符合這次主動延長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