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二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致死狀況,加重罰鍰最高至新台幣100萬元,以提升老人照護品質,另新增老人保護安置費用對象納入受安置的老人及其配偶,而老人或其親屬因生活困頓無法負擔安置費用,縣市府可減輕免除。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說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總計修正14條、新增2條文。為提升監督機構健全老人照護服務品質,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若致人於死,則加重罰鍰至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並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而若有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不遵行,或主管機關評鑑複評仍為丁等,將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
鼓勵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發展多元、多層級服務型態,參與居家式及社區式照顧服務資源布建,增訂第36條第3項,明定其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及基準者,得接受補助,俾擴大社區照顧量能,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為強化弱勢老人受照顧權,修法新增地方主管機關得導入第三方力量進入老人服務機構,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且機構不得規避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