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七日臺北報導】
移民署指出,依法「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之規定,違反該法規定並經申訴認定確有違規情事者,得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移民署表示,日前接獲交通部觀光局來函表示,有在臺長期居住、工作之外籍人士反映,因COVID-19疫情在大眾運輸上經常性遭遇國人歧視性言論對待一事,表示因其外國人樣貌常聽到國人以中文表示「為何他在臺灣散播病毒?」、「他很噁心」等語。
移民署呼籲,欣賞差異、尊重多元,任何形式的歧視行為與人權、自由或民主等普世價值皆相違背,國人應正視歧視行為對我國國家及人民形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重申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之規定,違反該法規定並經申訴認定確有違規情事者,得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