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外國人應查證件 避免誤聘非法移工
未提供報酬仍屬容留 最高可罰鍰7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四日臺北報導】
近期有小吃店因違法聘用非法工作的外籍人士,而遭處15萬元罰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小吃店或攤販僅能僱用無須申請工作許可的新住民及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面試時亦應確實核對證件,以免面臨高額罰鍰。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為「許可制」,且僅開放部分職業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勞動局指出,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廚務、外場都不是外國人可申請的工作項目,因此小吃店或攤販僅能聘用與設有戶籍的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的新住民,以及獲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的僑外學生。
勞動局表示,常有外國人面試時自稱是新住民或學生,店家因急需用人而疏於查驗證件,就急著讓外國人上工,直到查獲時才驚覺被騙。提醒雇主在應徵新住民時,須核對應徵者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應徵僑外學生則須核對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證件為本人持有及居留事由、證件效期等資料後,也要拍照或影印留存影本,以盡雇主的查驗義務。
礙於經濟壓力,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常以「試做」、「幫忙」等名義,先在小吃店內做事,希望店家之後能繼續聘用,因此部分店家被查獲時,認為外國人只是來幫忙,沒有聘僱,所以未查驗證件。
對此勞動局強調,無論端菜、洗碗、招呼客人等行為,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即使未提供報酬,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即非法工作的外國人,將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或非法聘僱外國人,則會被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且5年內若再違反,還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