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老福機構最高限10樓 增必要空間與設施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十七日臺北報導】
衛福部110年2月5日公告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最高限於10樓,並增訂護理站、廚房、緊急照明等必要設置空間與設施設備的規定,以確保長照機構的服務品質,維護服務對象的權益。
衛福部指出,明確老人福利機構分類依據,鑒於長期照護型機構之服務對象與養護型機構、失智照顧型機構同為需他人照顧者,因此於標準第2條第1款第1目增列文字,另基於實務上有為降低感染風險而以胃造廔口取代鼻胃管的老人,將需要胃造廔口護理服務的老人納入養護型機構的照顧對象。
衛福部表示,基於住民自力避難困難及消防救災能力,考量都會地區土地取得有限,城鄉差距致各地消防資源及配備不一,新設立機構不宜設置於11樓以上,新增樓層限制之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增訂新設立機構的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10樓為限,另同標準第4條增訂機構護理站、廚房、緊急照明等應具備的設施、設備,護理站必要設備增加藥物專用冰箱、醫療廢棄物收集設備等。並針對長期照護型機構,於同標準第10條第1項第6款明定應有發電機等發電設備。機構若設置中央空調系統,應具有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方式連動切斷電源開關功能。
針對樓地板面積,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9條、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從平均每位老人應有16.5平方公尺以上修正為16平方公尺以上即可,並明定日常活動場所面積的計算原則上不納入走廊。
衛福部說明,關於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本次修正於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8條第3項明定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若超過三十日應報主管機關備查,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另增訂機構應隨時保持至少有我國籍照顧服務員一人上班,並明定除法定應配置人力外,機構可另聘兼職社工、護理人員及照服員,而小型養護及安養機構則應以專任或特約配置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