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移工管理 須符合就服法規範

日期:
2021-06-07
疫情期間移工管理 須符合就服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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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移工管理 須符合就服法規範 染疫後果自負等約定內容 牴觸法令無效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六日臺北報導】

雇主為避免移工聚會染疫,在疫情期間控管移工外出,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醒,雇主管理移工時應遵照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規範,切勿私下以切結書形式,與移工約定染疫後自行負責,或費用自付等條款,相關規定抵觸法令無效,如因此妨害移工遷徙往來自由,也將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刑法妨礙自由及強制罪。

日前苗栗縣政府對轄內移工實施禁足令,雖然相關措施已在6月29日解除,但已引發各界討論。近日也有NGO團體反映,事實上去年起即有家庭類雇主擔心家庭看護工將病毒帶回家裡,因而禁止移工外出,不少產業移工也面臨相同情形。

勞動部近期發函縣市政府,督促雇主及仲介公司防疫期間遵照中央規範的防疫措施,並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落實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移工防疫指引防疫工作。

函文指出,部分雇主以切結書形式,約定移工染疫後自負法律責任以及治療期間所需費用,或不配合禁令者將遣返,試圖規避就業服務法中雇主管理責任。勞動部說明,切結書約定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約定無效,雇主及受委託的仲介公司仍應依法擔負管理責任。如移工因雇主未善盡照顧及管理責任,以致雇主染疫,或自行主張爲防疫而從移工薪資扣減費用,未依規定給付薪資者,已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另外,雇主委託仲介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致移工健康權益受損,也會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5款,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第三級警戒期間,應避免非必要外出及群聚,移工與國人受相同規範,但減少非必要外出,而非禁止外出。勞動部提醒,在未有法律依據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下,對移工的遷徙往來及擇居自由採強制手段,已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程度及兩公約中保障人權的規定。雇主或任何人以非法方式剝奪移工行動自由或妨礙個人行使權利,將涉犯刑法妨礙自由及強制罪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

此外,在防疫考量下,勞動部日前修訂新版移工防疫指引,因此許多產業移工宿舍正進行減壓工作。勞動部亦發函提醒,雇主及受委任的仲介針對各項防疫規範及住宿地點減壓,應事前妥善規劃,包括移工居住地點調整及其個人物品運送應有秩序地進行,並於各執行過程中與移工充分溝通,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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