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入境居檢計畫書 增社福類與重入國 受委任仲介未親詢或通報致雇主違法 將處罰鍰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十五日臺北報導】
配合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勞動部修正「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由於第二階段所有移工可選擇住防疫旅館會是集中檢疫所,因此工作類別增加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工作,以及重入國者適用,另刪除先前規定住防疫宿舍規定檢附查核表。
勞動部說明,「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採線上申請,須將文件上傳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審查通過,最後由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核發備查函。
勞動部提醒,持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持不同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應分案申請。對於持重入國或再入國許可入境者,須上傳聘僱許可函。
勞動部指出,計劃書其中勾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之防疫宿舍者,須上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准同意之證明文件,該防疫宿舍將會由當地勞政與衛政單位聯合查察。
勞動部表示,移工依規定為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自機場到檢疫場所以搭乘防疫車隊或由雇主、仲介安排之專用小客車為限,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搭車時應主動出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收執聯;並全程佩戴口罩。 留在檢疫場所不得外出、出境或出國;雇主亦不得指派其從事工作。移工在檢疫期間,應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健康狀況、PCR及快篩結果,及配合必要關懷追蹤機制。
勞動部提醒,雇主或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應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親自電話詢問移工,不得委由防疫旅館或居家檢疫地點管理員等第三人辦理上開事宜,並應於每日下午2時前回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窗口。
勞動部指出,雇主或仲介機構,未依本計畫書確實執行,包含移工入境後拒絕提供居家檢疫處所、提供不實計畫書內容,或未確實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親詢及通報等,將會處罰。
雇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者)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未確實親詢及通報,致有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規定之情事者,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移工違反本計畫書之檢疫規定者,將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