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國內外費用 外國人工資切結書修正 印尼看護工驗證恢復 家事移工已有入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四日臺北報導】
為釐清國內外費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日前經勞動部修正公告,其中「仲介費」部分明確規範係由移工來源國所訂定,應由勞工輸出國規定及查證,另修正服務費之說明,使服務費規範明確,外國人有委託台灣仲介服務並簽訂書面契約,台灣仲介才可收取服務費。
勞動部說明,新版工資切結書自111年8月10日起生效,各來源國機構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勞動部已通知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家事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雇主申請驗證上開對象之勞動契約月薪為2萬元。
至於各家事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 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勞動部表示,外界關注印尼籍家事移工引進狀況,由於印尼政府自111年3月18日起暫停驗證新聘看護移工來臺,造成約有6.4萬家庭雇主仍繼續等待印尼解禁,經多次談判,印方正式書面回復,具體將臺灣排除適用零負擔政策,同時配合我國政策法令制度,在我國8月10日宣布調漲家事移工薪資,以及修正工資切結書部分內容說明,看護移工文書驗證已恢復,日前已有印尼家事移工持新ID與新版工資切結書入境工作。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第二點「仲介費」部分明確規範係由移工來源國所訂定,且避免部分移工來源國認為移工尚未出國前,無論是否有委託我國仲介機構辦理,因填具工資切結書後,即需負擔工資切結書第五點之服務費,故這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工資切結書第二點第1款仲介費之說明,明確規範該項仲介費用由勞工輸出國規定及查證,整併第三點及第四點,將外國人來臺所需費用及借款,應由勞工輸出國查證,並請外國人確認,以及第五點變更為第四點,並修正第1款服務費之說明,使服務費規範明確。
新版工資切結書第四點敘明,外國人確實瞭解中華民國相關收費規定,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中「服務費」係依照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外國人來臺如有委託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須簽訂書面契約,且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提供服務事實,始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服務費收費標準應依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辦理。
外國人未委託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該機構不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勞動部表示,中華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受雇主或外國人委託辦理而收取第四點所列費用、經委託辦理收取費用後未代為繳付、或收取超過上開依規定應繳付費用,依中華民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論處。
勞動部提醒,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合意約定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國人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